合同纠纷在日常中比较常遇到的,因为合同并不是签订之后就是有效的,接下来将由誉远法律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该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旨在限制或免除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切工伤事故概不负责”或在合同中约定“货一售出,概不退换”等都属于免责条款。从这个定义看,免责条款有如下特点:
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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